“缺标评审”有利于高校教师分类发展 速看料

2023-04-24 11:14:20    来源:中国教育报

职称评审是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一环。在目前的职称评审体系中,基于教师职业特征和发展规划等开展“分类评价”是高校的主流方案和发展趋势。分类评价主要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等不同通道,还有部分高校将职称细分为十余个种类。细分岗位类型,实施差异化评价,能够有效引导教师找准赛道、明确目标、精准发展。


(相关资料图)

然而,在职称总数一定的前提下,晋升通道多元化也存在着职称资源分散等矛盾。最明显的是,短期内各职称通道的指标窄化,达到晋升条件的教师不一定能够顺利晋升,可能造成人才流失的隐患。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采用“缺标评审”的方式,作为解决职称通道拥堵、让分类发展“软着陆”的有益尝试。所谓“缺标评审”,指在指标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荣誉指标或者其他途径,给符合晋升条件的教师相应的荣誉或名分,肯定其在学术领域的成绩,但在相应配套条件上可以折价或变价施行。

“职称拥堵”不利于教师成长

当前,基于办学定位和发展实际,高校普遍实行的职称评审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超高标准晋升机制,即要求参评者以高标准参与职称评定。这种机制对参评者的综合条件要求较高,如要求在专业领域顶级刊物发表论文数篇等。另一种是中等标准择优晋升机制,多数人通过一定努力基本能够达到该晋升条件。

以上两种标准各有利弊。前者晋升标准高,只要达到设定的各项标准线即可实现晋升,且人为干扰因素较少,不会导致教师出现过度焦虑等现象。但这种超高标准既不利于高校广揽青年学者,也不利于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和团队的可持续发展。后者标准适中,但因指标有限,参评者即便达到晋升标准,也需要“优中选优”,可能导致竞争过程的无序性,出现学术研究之外的内耗。比如,极少数学者出现“追求成果数量忽略质量”或“以行政职位绑定职称评审”等现象,甚至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极端情形,严重影响学校和学术声誉。因此,高校在推进职称评审的过程中,应制定科学有效的弹性机制,既能通过评审发挥学术牵引作用,又能体现一定的人文关怀,避免无序内耗。

“缺标评审”缓解职业内耗

职称评审本质上是一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水平和职业素质能力的评价与激励机制,如果失去了对学术发展的激励导向作用,必然导致职业内耗。在科研领域,“破五唯”重在减少低水平重复。其中一个重要抓手,就是减少教师因职称评定产生的发展焦虑。因此,“缺标评审”可以作为降低高校教师职业内耗的一个选项。

以专业教师评聘为例,笔者建议,有需要的高校可以在正高评聘中试点“缺标评审”。具体来说,高校可以先建立人才蓄水池,副教授达到教授四级晋升的起始条件后,设置两个通道:第一个通道,淡化成果数量,主要评价代表作、标志性成果、解决“卡脖子”问题的贡献度,成果突出者根据排序、指标数量直接晋升,特别优秀者破格晋升为教授。第二个通道,满足晋升条件但因指标限制不能直接晋升者,可申请走“缺标评审”通道,同样授予教授职称。“缺标评审”通道的教授待遇,可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校、院有合规的经费来源,就按照学校通过的“缺标评审”细则兑现待遇;如果校、院经费确有困难,可根据相关细则逐步兑现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将“缺标评审”等同于等额评审。等额评审指达到晋升条件就可以直接晋升,其弊端在于职称评审一旦彻底失去竞争成分,必然消解组织内生动力,影响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兼容双通道的“缺标评审”,本质上是一种压力分解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职业内卷,是高校教师“分类发展”政策的有益补充,也是疏导教师职称评审焦虑的调节器,能促进“破五唯”落到实处。

当减轻了职称的后顾之忧,教师便能够更好地沉下来,彻底放弃低水平重复科研,真正实现分层分类发展,并推动生成“科研成果不在乎多,更在乎高质量、创新性”的新型学术生态。

优化机制激发“正向驱动”

为实现“缺标评审”的正向驱动功能,需在标准科学化、规则透明化、评审阳光化三方面完善体制机制。

首先,高校需在充分调研的情况下,科学制定晋升标准。相关议事机构或组织要广泛参与调研,开展充分论证。目前,有的高校推行代表作制,选择数篇代表作参评;有的高校推行积分制,将教师完成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任务或取得的成果进行量化打分。无论哪一种标准,均应在达成广泛共识的情况下方可施行。

其次,要依据晋升标准,建立合理的评审规则。具体评审规则主要涉及如何确定当年缺标晋升的指标数,缺标晋升的教师获得晋升后如何兑现待遇等。这些问题需要结合校情、学科专业特色综合考虑,由学校相关议事机构或组织在充分调研、论证后公布规则,使规则公开化、透明化,让教师做到心中有数,准确规划奋斗路线图。

此外,还要公开公平地开展“阳光评审”。一方面,参评对象和评审过程要受到校内教师的关注和群众监督,综合条件优秀者自然会成为工作标杆,进而激励更多的教师努力奋进。另一方面,深入推进代表作评议实名制。为保障在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时评价客观公平公正,可在一定范围内试行评审专家实名评议,促使专家的评价意见接受舆论监督。通过透明化的评审机制,切实提升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郭华桥,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员。本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课题[2722020XC004、2722022EY037]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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